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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年第6号令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关于对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须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机电产品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 关于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自动许可手续。 
(二)申请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申请方式提交。 
1、书面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与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主管机构。 
2、网上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主管机构。 
关于商务部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 《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签发程序如下: 
(一)进口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或者部门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关于进口单位凭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通关手续 《实施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凭加盖进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须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等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三)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四)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五)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发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项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机电产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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