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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知识

1.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申请延续?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有: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地址要填写详细、准确,确保唯一性,通常包括地级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路)4级行政地名】;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或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本及副本原件

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说明情由。

(5)企业单位带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烟草专卖许可证能否买卖、出借或转让?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3.更换地址,原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还继续有效?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允许变更地址,更换地址经营必须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证失效。申请新办证应携带的资料有:

(1)工商营业执照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已登记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供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任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地址要详细、准确,确保唯一性,通常包括地级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路)4级行政地名】;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或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写明无偿使用期限),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4)照片信息材料: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5)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8)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需收回。

4.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业务,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情况下,烟草专卖许可证会被取消?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停业申请如何办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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