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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这些可以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拥有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知识产权,鼓励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北京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5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主旨在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北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施时间新规将于6月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细则》(2018版)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 是由北京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两个等次。 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 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须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管理奖,必须具备以下6种基本条件0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0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 03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04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0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0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鼓励具备以下7种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01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02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03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04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05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06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 07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